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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条款》
1、我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方)业务代理范围包括国际快递(DHL、UPS、FEDEX、EMS)等与邮政小包(中国邮政小包、香港小包、新加坡小包)等。
2、邮政、DHL等邮政与快递运输公司为包裹的承运商(以下简称承运方)。
3、托运方(以下简称发件人)不得托运航空公司和法律规定的禁运物品如:(现金、易燃、易爆、易碎物品、涉及到版权知识产权的物品、违法物品)不得谎报、瞒报品名,对发件人违反禁、限寄所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代理方与承运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代理方根据发件人的具体货物,建议最佳出货方式及为网站所公布的价格负责!对运输途中由于意外所出现的延误、损坏、丢失、不做任何承诺。但有义务根据具体原因代发件人向承运方理赔。
5、代理方收取的运费不包括目的地政府所收取的进口关税及其他必要的杂费。
6、代理方对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空难、交通事故、火灾、盗抢、战争、罢工、内乱以及当地政府的疏忽。
7、邮政挂号或快递寄出的物品丢失(指已上网),代理方协助发件人向承运方理赔,但代理方本身不负责作任何形式的赔偿;在承运日期起 小包类50天内,快递类30天内,代理方会协助查询,代发件人积极向承运方索赔;超期限,代理方不再负责。
8、邮政小包(挂号)类货物灭失或毁损,承运方的赔偿额为40RMB/公斤,最高赔偿不超过100RMB/件;快递类货物灭失或毁损,承运方的赔偿额每票按灭失或毁损货物部分运费的2倍,最高赔偿不超过100USD/票;商业文件(不含私人信函)每票赔偿标准为免收运费。
9、收件人地址有误、不详或夹寄禁寄物品等其他原因的快件发生退件,发件人应支付运费、运输过程发生的仓租费、退回始发地运费及其他杂费;收件方拒付关税的,应由发件人支付!逾期支付,按应付费总额的3‰/天支付违约金。
10、任何由于托运物品所产生的纠纷代理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发件人购买保险以降低托运风险。
11、以上条款对发件人与代理方成立的所有运输关系均有效,产生运输关系默认为发件人清楚并同意以上各条款。
12、本托运条款将在代理方的网站上公布,涉及本条款之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向代理方企业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深圳市华胜联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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